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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5 生效日期: 2007-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我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评审单位向参加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收取的评审费、答辩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企业政工干部专业职务评审费)(收费编码114001)收费标准为,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每人80元(收费编码114001003),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每人120元(收费编码114001002),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每人160元(收费编码114001001)。
  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答辩费每人120元(收费编码114003)。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高、中、初级)工本费每证10元(收费编码114002)。
  二、请组织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直属机关工委、市委政法委、市委教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各区县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以及持有市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组织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委办局、市属高等院校和人民团体政工职评工作办公室,分别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收取。
  三、上述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请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新申报。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工专业职务评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5]第393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京价(收)字[1992]第2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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