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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1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现予公布市本级第二批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名单如下:
  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市规划监察支队、市房产监察支队。
  本通知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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