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灾后房屋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8-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村[2007]231号

各市建委:
  根据省政府全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皖政明电〔2007〕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灾后房屋重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增强抓好灾后房屋重建工作的主动性
  这次灾后房屋重建时间紧、范围广、任务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灾后重建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来抓。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以赴做好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明确职责,提出措施,切实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二、加强规划设计,体现地方特色
  积极协助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新村选址工作。通过科学选址,从根本上避免淹了建、建了淹的恶性循环。
  在县、乡镇政府确定新址后,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规划单位编制新村规划。新村规划要对道路、供排水、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统筹考虑,科学安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在建筑单体设计上,要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结合当地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特点,注重功能、安全、经济和节能及地方特色。
  各地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技术力量的合理调度,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为灾区服务,确保规划设计进度。我厅将动员省内外大专院校规划专业的师生深入灾区,帮助编制新村规划和建筑设计。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灾后重建水平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后房屋重建的质量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发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
  对集中建房点要实行工程监理,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监理单位履行职责。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每一环节的施工。要严把建筑材料关,凡用于灾后房屋重建的建筑材料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灾后房屋建设中。
  建立政府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集中重建的新村,由村民推选群众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对受灾群众自主分散建房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片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人,定期巡回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四、参与灾后房屋重建竣工验收,维护群众权益
  对竣工的灾后重建房屋,无论是集中建房还是分散建房,都必须经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入住。
  在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及群众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五、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市建委对灾后房屋重建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
  对新村选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展情况,各市建委要及时汇总上报我厅村镇处。对灾后房屋重建各个过程的进度及有关情况,要以照片、录影等形式,妥善保管。
  我厅已下发《安徽省灾区农村倒房重建质量要点》,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