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府[2007]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对消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各镇、街道要成立由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为责任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并每季度要召开1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督促检查辖区单位、村(居)委会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二)切实加大消防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的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消防机构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予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规划、工商、文体、教育、城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并逾期未整改的火灾隐患,也应该以告知函的书面形式告知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建议,共同督促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相关的告知函件应同时抄报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实施综合监管,责任倒查。
(三)落实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卫生、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质检、广电、文体、劳动、教育、商务、旅游、房产、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判形势,制定措施,解决问题。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每季度组织1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社会管理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各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机构,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逐步实现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发展,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作用,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文明社区”、“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中。2007年,300户以上行政村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制定农村消防建设标准,重点解决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
(五)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每日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增强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场所员工以及外聘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全市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大普查,全面普查登记各种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摸清隐患存量,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根据火灾隐患分布和火灾发生规律的特点,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以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歌舞游艺等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老城区、“城中村”及出租屋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牵头组织开展的专项治理不少于2次,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持续开展老城区、“城中村”消防隐患专项综合整治,2007年底前完成老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消防摩托车等常用灭火装备器材的配置,完成电气线路改造,坚决拆除老城区中占用消防车通道搭建的违章建筑。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老城区、“城中村”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彻底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不畅通、建筑耐火等级低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立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体、旅游、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在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过程中,要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免费设立重大火灾隐患曝光专栏,跟踪报道隐患单位整改情况,配合督促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三)加大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力度。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条件前置审批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合格意见为前置条件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手续,不得违法违规审批。在城市(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规划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商务、交通征稽等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或投入使用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监管、工商、文体、旅游、商务、交通征稽等部门必须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并不得予以年审或复核。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未经消防安全审批且存在火灾隐患,但相关职能部门已核发相应许可证照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已下发的法律文书抄送、函告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撤销火灾隐患单位原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并不予以年审的理由和请求,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督办。经部门联合督办,单位落实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再次将情况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火灾隐患,却违反规定发放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发生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各级各有关部门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一)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7年上半年,完成《海口市城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 2007年底前完成海口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农场及各区1个重点建制镇的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其它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在2008年编制完成20%;2009年编制完成40%;2010年,编制完成50%。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按照消防工作发展规划,2007年,完成白龙消防站、海甸西消防站建设,完成海上消防站的陆上基地和码头的选址;2008年完成桂林洋消防站建设及狮子岭、新埠岛、西海岸消防站的征地工作。2009年完成海上消防站陆上基地和码头的建设和长流、大英山、府城消防站的征地工作;2010年,完成狮子岭、新埠岛、西海岸、长流、大英山、府城消防站建设及海上消防站装备的配置。
按照“谁开发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和给水管网,谁负责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原则,市政消火栓建设与市政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列入审查内容。2008年前,对全市现已建成但尚未建设市政消火栓的街道、商业区,按国家标准完成市政消火栓增建工作,快还旧帐,不欠新帐。有条件的乡镇应按照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没有条件的应在主要街道、人员密集场所周围建消防水池(或可利用的其他消防水源设施)。2008年底前,全市政消火栓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市政供水部门每半年应对市政消火栓进行1次检查,将检查情况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并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四、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建设
(一)建立地方合同制消防雇员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社会招聘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消防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召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并落实地方合同制消防雇员招聘工作,全面缓解消防部队警力配备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二)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08年底前完成长流、灵山镇和桂林洋农场等“百镇建设计划”中所列的示范镇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农村乡(镇),2007年至2009年各区政府每年按照本地乡(镇)总数的30%、80%和100%建成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站)。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同时,根据我市公安(专职)消防站布局和辖区企事业发展状况,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整合、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企事业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参与社会灭火救援。
(三)完善全市社区消防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各小区、街道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站,组建由保安队、联防队和志愿者参加的社区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在2007年底前,全市80%的社区要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站和社区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常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要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在2008年底前,全市100%的社区建立社区消防服务站和社区义务消防队。社区消防服务站,要完善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机制,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实行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完善消防安全警示措施,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建立火灾隐患督促整改长效机制,适时开展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各区政府要将社区消防服务站建设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海口市社区消防服务站建设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五、完善消防装备结构,充分发挥以公安消防队为骨干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处置各区人民政府不能独立处置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的一般、较大灾害事故和能够独立处置的重特大灾害事故。要不断提高应对各类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能力,分级成立由公安、消防、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演练。2008年底前,建成有烟热、化工、建筑(结构)物倒塌、水上、地下、油罐等仿真模拟训练设施的消防综合训练基地。
(二)加快应急救援抢险力量建设。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应急救援人力、技术、物资资源,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部门协作的市、区两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要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在普通消防队组建抢险救援班。2007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专项资金,根据市消防支队特勤队担负任务的需要,重点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事故所需的特种执勤车辆、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2007年,购买举高车3辆、水罐消防车7辆、消防机器人1辆。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公安消防部队超期服役的消防车,2007年要全部调整更新。2008年前,全市消防车辆配备基本达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及时更换退役消防车。同时,要按照《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将化学和毒气侦检、堵漏、破拆等消防特勤装备,以及空气呼吸器、避火服、防化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全部按标准配足配齐。2007年,配齐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特勤中队的特勤装备按标准配备齐全,普通中队的特勤装备配备率达到50%以上;2007年,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50%,普通中队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80%;2008年,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
(三)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针对我省为独立海岛省份、供给装备补充困难的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化学灭火剂和抢险救援装备。2008年前,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建成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交通工具要按一次性运输不低于100人储备;干粉、泡沫灭火药剂要按一次性扑灭辖区两起石油化工火灾所需最大量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
(四)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金盾工程”,加强消防应急通信指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公安消防机构、并与公安各警种互通互联的350M无线集群网络,配齐配足消防队(站)无线通讯工具,建成计算机辅助出警终端,实现全市消防应急救援统一调度指挥系统,推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城市火灾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城市火灾探测报警远程监控中心建设,将建有固定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均应纳入系统管理,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城市火灾预警水平。
六、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规、常识。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九年制义务教育机构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行各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应组织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市属机关各部门地区、镇工作人员,农村村民及社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培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监督社会培训机构按计划实施消防培训。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专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以及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计划组织、减免费用等措施,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消防培训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及时、妥善地解决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七、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提升社会化消防保障能力
(一)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武警海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6〕2192号)的规定,按标准予以拨付。根据消防发展需求,今后消防业务经费每年增长率要与当地财政增幅相一致, 2007年消防业务费预算不低于琼财行〔2006〕2192号文件中《武警海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的50%,2008年不低于80%,并按月拨付到位,保证不跨年度拨付。市财政部门应督促区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经费。各级财政对于阶段性专项消防安全工作要安排专项经费。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各项社会统筹。
(二)努力增加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建设投入。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站营房建设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车辆装备按需增列财政基本建设预算;落实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不低于11%的比例切块统筹,专项足额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及弥补消防业务经费本类别标准的不足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经费予以保障,不断加大消防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
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与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一次,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绩不达标的,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辖区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工作消极应付,发生火灾事故;对所属单位该检查不检查,该督促不督促,发现火灾隐患不向公安消防机构通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不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不该审批的通过审批,或者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撤销消防审批许可,有关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火灾事故责任查处力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