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市上市办《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和培育创新型企业上市,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配套政策和《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企业通过上市能获得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资本,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管理人才的积极性,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目前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较为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不足,对资本市场认识不到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瓶颈”。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观念,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方针,把选育创新型企业、培养后备资源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引导、完善管理、加强协调、改进服务,使创新型企业尽快进入资本市场轨道。
二、为创新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一)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业在我市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吸引外地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风险投资业务。
(二)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技术产权交易所、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及保险、认证等各类中介机构,为创新型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三)建立创新型企业优质资源库。政府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的项目、信息和资金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帮扶和培育,促使企业在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迈上新台阶。
(四)大力宣传资本市场知识,帮助企业认识资本市场,开阔眼界,提高进入和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完善创新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
(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只要不变更实际控制者,企业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有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
(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进入上市工作程序的,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所得税交纳情况,由受益的同级财政返还所得税留成部分,专项用于上市前期费用。
(三)在国内上市或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主要用于在我市发展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万元;融资额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在境外创业板上市的,融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万元,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酌情增加奖励。
(四)实现国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奖励该企业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20万元。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六)市级科技计划要对拟培育上市的创新型企业的科技项目给予倾斜,并积极向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风险投资专项优先对进行改制和上市培育的创新型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