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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1]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市场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我市“一日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一日游”经营许可证的具有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第四条 经营“一日游” 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规范服务、优质服务;
  (二)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一日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参观游览计划、游客用餐单位、调度旅游车辆、签发任务单等;
  (三)经营单位必须有专门从事“一日游”业务的导游员、驾驶员、业务招徕员等工作人员,并持有“一日游”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还应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旅游客运的资质。

  第五条 “一日游”业务经营单位必须为每辆旅游车安排一名持证导游员进行全程讲解、服务。非导游人员不得上车担任导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按照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一日游”路线和景点安排旅游,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景点。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 的营运车辆,必须办理道路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营。营运车辆应将“一日游”旅游标志牌摆放在车窗前显眼位置。
  经批准从事“一日游”的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一日游”旅游须知(包括“一日游”路线、景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及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一日游” 经营单位必须按时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一日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一日游”导游人员的职责及服务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及服务质量基本标准;
  (二)必须佩戴“一日游”上岗证,携带国家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同时随带引导旗、喇叭等;
  (三)必须穿戴得体,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四)实行微笑服务,敬语服务。对参加“一日游”的客人应热情引导至车上,接待游客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座位数;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游览费,出具统一的旅游票据。代售景点门票,票价按实收取;
  (六)旅游者上车后,应主动热情致欢迎词,报告当天天气情况、介绍“一日游”整个活动日程、参观游览点的情况、沿途主要景观的概况等。游程结束时应主动向旅游者致告别词,并征询参观游览印象、旅游服务质量的意见;
  (七)进入游览点前,应向客人宣传有关注意事项、游览要领。手持引导旗引领客人有序进入景点,导游词应规范、健康、文明,杜绝低级、庸俗的内容;
  (八)坚守工作岗位,随多数游客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游客;
  (九)切实做好旅游者人身和财物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遗忘客人,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十)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餐馆就餐、非定点商店购物,不得擅自向游客临时加收费用或索取小费,对客人赠送财物的,应婉言谢绝。

  第十条 “一日游”驾驶员的职责及服务规范: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佩戴“一日游”上岗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文明礼貌;
  (四)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五)游程结束游客下车后,应及时检查有无遗留物品,发现遗留物品应交还游客或报告导游人员交给旅行社处理;
  (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驾驶员操作规程,不得酒后驾车,确保安全行车,不得遗忘客人。

  第十一条 “一日游”业务招徐员的职责及服务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佩戴“一日游”上岗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热情向旅游者介绍本旅行社“一日游”线路规定的参观点,严禁欺骗、刁难旅游者;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文明礼貌;
  (四)自觉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充当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或擅自租借交通车辆带团进行参观游览活动。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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