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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规费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16 生效日期: 1990-10-16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从今年7月1日由我局直接收缴商标规费以来,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能够按照我局〔(90)工商字137号〕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汇款单上无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一栏只写“××食品机械厂”、“××肉联厂”等,汇出地点一栏也不具体,只写“南办东区”、“南四”或“××信用社”等,无法确定是哪个地方,哪个申请人的汇款;汇款单、汇款单复印件字迹潦草或模糊无法辨认;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缴商标规费而未填写清单等等,使核对款项工作造成困难。 
  为了解决收缴商标规费中存在的问题,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1.银行信汇凭证上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及申请人名称。并注明商标规费用途和项目。 
  2.信汇凭证上字迹不得潦草,复写或复印的必须清楚。 
  3.银行信汇凭证、申请书及申请书上附的信汇凭证复印件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 
  4.不准用电汇商标规费,应通过银行信汇商标规费。 
  5.除已批准转交商标规费的省、市外,一般地方工商局不得转交商标规费。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缴商标规费的,必须附3份清单,写明申请人名称、申请的商标、类别,以便记账进行登记。 
  6.虽盖有商标局规费收讫章,但手续不齐,予以退回的商标申请书件,在申请人补齐手续,报送新的申请书件时,必须附送原申请书件。 
  7.驳回商标重新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按规定信汇商标规费305元,该驳回商标的注册费及印花税245元我局将按规定退回原申请人。 
  8.商标规费应按“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汇款(见附件),1990年7月1日前应交的商标规费,请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560-92;7月1日后的信汇至我局,帐号890110-37。 
  此通知发布前,各地有不符合通知规定汇了款的,请来信说明情况,以便尽快核查。如不按通知规定的办,视为手续不齐备,我局将退回其规费或申请书。 
  请你们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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