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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因资金筹措不足,经县委、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鲁甸县大学生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06〕46号)中的基金类别及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助学基金调整为:当年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一次性给予7200.00元资助;当年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第二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一次性给予4800.00元资助;当年参加高考被专科(不含预科)以上公办学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一次性给予1800.00元资助。
二、取消奖励基金。
三、特困生救助金调整为:属孤儿(含单孤)、父亲或母亲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子女,或本人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当年参加高考被普通高校第一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在享受助学基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7200.00元救助;被普通高校第二批录取的本科全日制学生,在享受助学基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4800.00元救助;被专科以上二类本科以下公办学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不含预科),在享受助学基金的同时,一次性给予1800.00元救助。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