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6]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控制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保持农资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防止化肥价格的过快上涨。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的日常监测,如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调查研究,提出应急措施和临时干预措施,保持农资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3.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2006年内将农村中小学用电价格由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改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4.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从我省实际出发,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将农业用水各环节的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对乡镇以下供水环节和通过机电井取水的成本费用及水价,应本着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要坚决取消各种附加在农业水价之上的不合法收费和摊派等。要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管网供水价格强化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6.认真落实运输农产品车辆收费优惠政策。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降一型征收车辆通行费;对农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汽车,减半征收普通收费公路和城市路桥通行费,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7.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要积极探索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增强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农业生产、稳定农村市场价格的能力。建立应对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补贴机制,平抑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农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农村市场价格的作用。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提高价格信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实效性。
二、制定和完善涉农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8.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指导电信企业出台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服务内容和资费收费办法,逐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促进农村电信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9.规范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包括县城所在地)有线电视收费不得以安装成本高、管理费用大而高于所属城市的收费标准;地方政府予以固定资金补助的,收费标准应从低制定;对低收入用户应适当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以促进农村有线电视事业健康发展。
10.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政府实行客运补贴的线路,客运价格应从低制定;对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要认真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1.巩固清理农民建房收费成果,科学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重申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积极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12.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等收费行为。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农村综合性市场(商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向业户收取的综合性费用,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公示后收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13.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不断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对有条件的县城、中心镇以及纳入发展规划正在建设的小城镇,要逐步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小城镇建设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14.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特别是农民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允许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规范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努力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15.治理农村教育收费。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免除学生杂费,免除贫困家庭学生课本费,对困难家庭住宿生实行生活补贴的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停止收取服务性收费;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16.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药品零售价格,支持农村零售药店的发展;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的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17.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殡葬部门的接尸费、尸体保存费、火化费、告别厅租用费和骨灰盒寄存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和主要丧葬用品经销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公示后收费。殡葬部门实施上述服务应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全面深入清理涉农收费,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18.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凡是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底前提出取消、变更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19.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享受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不得收取借读费。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20.整顿和规范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的进城务工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
五、全面强化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21.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2.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严肃查处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领域的乱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23.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调整,适时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明确公示工作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24.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的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举报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六、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建设
25.拓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领域。积极利用农产品成本调查分析资料和相关信息,深入农户,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户“一户带百户”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26.加强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的建设,及时分析农村市场价格变化,并向农民发布。加强特色农产品价格的采集,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途径,及时将涉农价格等有关信息送到农民手中。
27.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覆盖面。
28.深入农村开展价格宣传工作。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和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维护价格权益的能力。
省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