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6]8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中山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促进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申报、编列、制作、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分大门牌和小门牌两种。楼牌是指标示编号楼房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的门(楼)牌管理。各镇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门(楼)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下同)应当支持镇(区)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楼)牌设置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一)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
(二)楼牌左边书写名称部分,蓝底白字,右边书写楼号部分,白底红字。规格90×50厘米。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下列合法建筑物编制门(楼)牌:
(一)居民住宅楼宇,设置楼牌;
(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三)国道、省道、市区镇区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四)道路路宽30米以下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五)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第七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地面以上首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建筑物所在地镇区公安分局申请门(楼)牌号:
(一)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建筑物由个人投资建设的,须提供建筑物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建筑用地批准书》;
(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红线图、房屋四置图。
第八条 镇区公安分局应在受理门(楼)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门(楼)牌号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门(楼)牌损坏、丢失、被盗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第十条 门(楼)牌号编制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方便查找,便于管理,预留空号,规范统一”的原则,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选号、跳号,禁止乱编“吉利号”;
(二)门牌编号必须使用市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街、路、巷的标准名称,禁用错别字或乱造简化字,门牌号、幢(栋、楼、座)、楼层、房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一个院落(花园、小区等)只设置一个门牌编号。一院多门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为正门,其余为旁门或后门,正门编制门牌;
(四)街、路、巷两侧均有门户的,按一侧编单号,另一侧编双号的原则编排;仅一侧有门户的,则只编单号或双号;
(五)对已规划的空地按规划预留空号;未规划的空地,按10米距间留一个号;
(六)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地下停车场),有出入门的,应设置门牌;
(七)违章建筑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用途的,不予编门牌号。
第十一条 新建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按街、路、巷的走向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要求是:
(一)街、路、巷为东西走向的,门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街、路、巷为南北走向的,则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街、路、巷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则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
(四)街、路、巷为西北―东南走向的,则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
(五)街、路、巷不贯通的,可不分走向,一律由入口向里编排,右侧编单号,左侧编双号。
第十二条 临道路的商住楼楼下商店的编号,以住宅区或楼为单位采用两级编码;如:标准地名××号×××卡(商铺)。
第十三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列楼内各套房间的房号:
(一)各楼层号必须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二)住宅楼房号的编列应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的顺序进行;
(三)楼内各套房间应分层编列房号,九层以下的楼房,房号采用三位数,第一位数代表楼层号,第二、三位数代表户号,如101、102…;十层以上的楼房,房号采用四位数,第一、第二位数代表楼层,第三、四位数代表户,如1001、1002…以此类推;
(四)住宅楼房号牌的安装位置与门牌安装的位置相同;
(五)住宅楼层号牌、房号牌由建设、施工或使用者自行制作。
第十四条 复式楼房编号,将叠加楼层合为一层,按单元式楼房编列方法编号。
第十五条 住宅区内的居民楼,应从东北方向按S型的顺序编排楼号。住宅区地形较复杂的,可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排。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一)因旧城区改造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二)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三)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四)建筑物不临街、路、巷却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第十七条 门(楼)牌制作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1999)国家标准,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门(楼)牌应按下列要求安装:
(一)大门牌安装在大门左侧墙上(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2米;
(二)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面对门口),门牌下沿距地面2米。门框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左侧墙上,门牌右沿紧靠门框边;
(三)一幢楼房安装两块楼牌,楼牌一般安装房屋两侧外墙上,在2―3层之间,楼牌下沿距地面7米。
第十九条 门(楼)牌制作和安装的费用,由使用者支付。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门牌的制作、安装费用全免,此部分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条 门(楼)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新命名、更名的街、路、巷等标准地名的批复文件及资料传输给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售房协议时、房管部门在发放房产证时,必须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对未取得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码的,房管部门应告知业主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门(楼)牌编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门(楼)牌管理制度和台帐;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晰、完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钉挂门(楼)牌的;
(二)自行编号或自行制作门(楼)牌的;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楼)牌的;
(四)改号、销号,拆除或故意毁坏门(楼)牌的;
(五)损坏门(楼)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门(楼)牌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盗窃、破坏门(楼)牌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