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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1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2年以来,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审批事项由1309项减少到127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根据《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大政发〔2007〕1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1.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的原则;
  2.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
  3.不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原则;
  4.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将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能予以剥离,全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确因场地等客观原因,暂无法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剥离后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责和服务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逐步解决体外循环、两头受理、“前店后厂”等问题。
  (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大厅以外无审批”的原则,将部门各处室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公务员组成。政府工作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办公室充分授权,保证其以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机构编制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并组织实施,同时调整、整合部门内部职能,其他处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三)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一律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其他审批用章同时废止。
  (四)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推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和领办制、督办制、超时默许制等制度,减少环节、优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办件比例。
  (五)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要通过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审批人员交叉制约制度、回访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等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将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并采取向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和评议卡、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察部门要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政务不公开、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在市行政效能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门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到行政审批办公室从事行政审批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加强行政审批岗位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便民服务的平台、锻炼干部的基地,成为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监察部门要积极建立行政审批结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业务机构、专家、社会组织及社会监督员“四位一体”的评价监督作用,并不断在实践中研究探索科学严谨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评价办法,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
  (五)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在年底前结束。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送市编委办审核,由市编委办报市行政效能年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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