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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1 生效日期: 2006-10-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盐委办[2006]84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落实“三真”要求,进一步做好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委办〔2005〕107号)精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为我县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村干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2002年,我县实行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有力地激发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干部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办法亟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处于农村工作的最前沿,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因此,实行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要求。
  二、实行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的几个原则
  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照《海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各镇、开发区、风景区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费用由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各镇、开发区、风景区既要考虑基层负担,又要兼顾面上的平衡性,基本医疗保险除个人缴纳部分外,集体缴纳部分由镇和村共同负担,其中村级负担最高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各镇、开发区、风景区自行研究确定。
  2、坚持与村干部的工作表现相挂钩的原则。
  凡村干部年度考核合格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集体缴纳部分由镇和村按确定的比例负担,凡村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包括被罢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当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集体缴纳部分,全部由村干部个人自负。在实施过程中,集体缴纳部分由村干部个人垫付,年度考核合格后,其个人垫付部分再与镇、村集体结算。
  3、坚持与村干部任职年限相挂钩的原则。
  各镇、开发区、风景区可借鉴澉浦镇的做法,对村干部在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0周岁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男未到60周岁,女未到50周岁,但因组织换届等正常因素离开工作岗位,且按规定个人接续医疗保险的,待达到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需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视担任村干部的工作年限给予适当补助:在村干部岗位任职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集体补助10%;6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集体补助20%;10年以上,集体补助30%。集体补助部分由镇和村共同负担,其中村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具体由各镇、开发区、风景区研究确定。村干部因组织换届等正常因素离开工作岗位后未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离开村干部岗位的,镇和村集体不再补助。
  三、实行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
  实行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稳定村干部队伍,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的一件好事,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件实事,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关爱和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视,各镇、开发区、风景区要切实将这项工作办实办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风景区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迅速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组建机构,落实人员,争取尽快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搞好调研,精心组织。各镇、开发区、风景区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充分借鉴试点镇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方案,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3、多方配合,共同推进。各镇、开发区、风景区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委组织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共同推进我县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行。

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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