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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泊头鸭梨实施原产地域保护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泊头鸭梨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泊头鸭梨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保护的请示》(泊政请[2004]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北省泊头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鸭梨。
  (二)土壤条件。
  土层深厚肥沃的沙中壤土,PH值7.5至8.0,有机质含量1.0%以上。
  (三)栽培管理。
  1.种苗的培育。
  选用以杜梨为砧木的,无病害的品种纯正的优质苗木。
  2.苗木定植。
  行向南北,株距3至4m,行距4至5m,并按1:8的比例配置授粉树。
  3.施肥。
  亩施有机肥5000公斤。
  4.花果管理。
  人工授粉。每隔20至25厘米留1个果,每果台只留1个果,或百枝留果40个,或每亩留果1.2至1.3万个。盛果期梨树亩产不高于2500公斤。
  (四)果实采收。
  长期贮藏用梨可于盛花期后145至155天左右。
  用于短期贮藏和直销的可于盛花后160天左右采收。
  (五)品质特色。
  1.感官特征。
  果肉色泽乳白,皮薄细脆多汁,石细胞少,味甜,清香。
  2.理化特征。
  单果重175至265g。总糖含量≥9.1%,可溶性固形物≥11.5%,可食率90%以上,固酸比≥58.5,硬度指标6.5/cm2。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泊头鸭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泊头鸭梨原产地域保护的申报机构一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泊头鸭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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