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6]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地源热泵系统是利用浅层地能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由于我市地质水文条件完全符合发展地源热泵技术要求,建设部已将我市列为实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试点城市。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做好试点工作,现就全面推进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规划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已经形成地源热泵供热(制冷)面积312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
(一)在三环内的455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内,对符合应用水源热泵技术的40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物,原则上都要采用水源热泵技术规划建设,其余4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物,原则上都要采用土源热泵技术规划建设。
(二)在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四大城市发展空间”3551平方公里范围内,凡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区域,原则上都要采用地源热泵技术规划建设。
(三)在全市12980平方公里的市域面积内,全市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
(四)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计划全市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1800万平方米。
(五)从2008年起,每年建设和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少于16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1000万平方米,改建、改造600万平方米。至2010年底,计划全市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6500万平方米,占全市当期供热面积的32.5%。
二、工作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市)开发区作为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的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将按以下原则推进工作: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全力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地源热泵技术。
(三)对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项目,原则上都要改为采用地源热泵技术。
(四)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抓紧进行改造,采用地源热泵技术;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重点要对供热质量差的进行改造,采用地源热泵技术。
三、扶持政策
(一)降低运营成本。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系统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二)给予资金支持。在科学利用建设部给予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的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三)提供技术保证。市政府成立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实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提供技术保证。
(四)加强政务服务。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五)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组织制定地源热泵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应用的行业标准,并施行市场准入制度,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地源热泵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地源热泵系统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建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