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181号
省盐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推行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零售网点配送有关价格问题的请示》(赣盐专字[2006]24号)收悉。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1073号)文件精神,减少中间环节,发展统一配送,保障人民群众用盐安全,保持食盐零售价格的稳定,现就食盐配送后有关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保持食盐现行零售价格政策不变的原则下,由你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对食盐特许经营终端零售点进行食盐配送。
二、实行配送费用以近补远,以盈补亏的原则,配送费统一在批零差中解决。试行按零售价倒扣一定比例与食盐特许经营零售点进行结算。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格=零售价格×(1-倒扣率),倒扣率为8%,即盐业公司结算价=零售价×(1-0.08)。
三、实行食盐配送后,各级盐业公司应按照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及时、快捷地将食盐配送到零售点,不得再向各食盐特许经营零售点收取送货费、装卸费、损耗及宣传广告等其他延伸费用。
四、本批复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对食盐价格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