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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零售网点试行配送有关价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181号

省盐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推行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零售网点配送有关价格问题的请示》(赣盐专字[2006]24号)收悉。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1073号)文件精神,减少中间环节,发展统一配送,保障人民群众用盐安全,保持食盐零售价格的稳定,现就食盐配送后有关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保持食盐现行零售价格政策不变的原则下,由你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对食盐特许经营终端零售点进行食盐配送。
    二、实行配送费用以近补远,以盈补亏的原则,配送费统一在批零差中解决。试行按零售价倒扣一定比例与食盐特许经营零售点进行结算。计算公式为:结算价格=零售价格×(1-倒扣率),倒扣率为8%,即盐业公司结算价=零售价×(1-0.08)。
    三、实行食盐配送后,各级盐业公司应按照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及时、快捷地将食盐配送到零售点,不得再向各食盐特许经营零售点收取送货费、装卸费、损耗及宣传广告等其他延伸费用。
    四、本批复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对食盐价格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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