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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甘肃省白银市、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 2007-07-0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7]75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我局今年对重点流域的环境专项检查发现:白银市被检查的22家企业中15家企业存在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流入黄河的东大沟、西大沟河水COD浓度分别为181mg/L、131mg/L,超过地面水V类标准分别达3.5倍、2.3倍;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24个建设项目中16个未进行环评审批,环评执行率仅为33.3%。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门2006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鉴于白银市、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没有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限上述地区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期间暂停其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你局也应按照国家规定暂停其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逾期未完成整改,将延长限批时间。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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