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自住用房配套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石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自住用房配套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石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自住用房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荆州所属石首市、公安县、监利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批复(鄂财〔2004〕101号)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征收的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适用条件
  在已批准规划的村民点上村民建自住房(含因政府征地,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且在本村居住的居民)。
  (一)村民在背街建自住用房(临12米以上道路除外)。
  (二)村民报建自住房时,必须持有本村村民户口和所属村(居)委会的相关证明。
  (三)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
  (四)每户村民只享受一次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的村民建房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近郊区背街(临规划道路宽度和已建成的道路宽度控制在12米上的除外)的本村村民建房。具体征收范围为:绣林办事处辖区内太平坊、槐树堤、南岳山、解放、车落岗的部分区域;笔架山办事处辖区内徐家铺、孙家拐、张城垸、东方、郭家铺、国强、北门口的部分区域。
  四、减征范围及最低标准
  征收标准原则按石政办发〔2005〕26号文件执行,考虑到村民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本地村民采取分区域、分类别进行减征(具体区域分类见附表)。
  减征程序:由规划管理所或规划监察队拿出初审意见后,经当地村(居)委会证明,报市规划局集体审批。
  减征幅度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一类区域最低不得低于10元/m2;二类区域最低不得低于8元/m2;三类区域最低不得低于5元/m2。
  五、免征范围及条件
  凡维修加固、房屋倒塌、还建且只建一层平房,符合规划要求的特困户、五保户、军烈属户由当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经市规划局审核批准后,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自住用房按本办法执行,中心城区的其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仍按石政办发〔2005〕26号文件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