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石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自住用房配套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石首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自住用房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征收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荆州所属石首市、公安县、监利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批复(鄂财〔2004〕101号)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征收的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适用条件
在已批准规划的村民点上村民建自住房(含因政府征地,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且在本村居住的居民)。
(一)村民在背街建自住用房(临12米以上道路除外)。
(二)村民报建自住房时,必须持有本村村民户口和所属村(居)委会的相关证明。
(三)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
(四)每户村民只享受一次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的村民建房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近郊区背街(临规划道路宽度和已建成的道路宽度控制在12米上的除外)的本村村民建房。具体征收范围为:绣林办事处辖区内太平坊、槐树堤、南岳山、解放、车落岗的部分区域;笔架山办事处辖区内徐家铺、孙家拐、张城垸、东方、郭家铺、国强、北门口的部分区域。
四、减征范围及最低标准
征收标准原则按石政办发〔2005〕26号文件执行,考虑到村民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本地村民采取分区域、分类别进行减征(具体区域分类见附表)。
减征程序:由规划管理所或规划监察队拿出初审意见后,经当地村(居)委会证明,报市规划局集体审批。
减征幅度严格按以下标准控制:一类区域最低不得低于10元/m2;二类区域最低不得低于8元/m2;三类区域最低不得低于5元/m2。
五、免征范围及条件
凡维修加固、房屋倒塌、还建且只建一层平房,符合规划要求的特困户、五保户、军烈属户由当地村(居)委会、社会事务办、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经市规划局审核批准后,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自住用房按本办法执行,中心城区的其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仍按石政办发〔2005〕26号文件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