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日政发[200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5号)精神,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全面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是培植内生性因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前瞻性选择。加快企业上市,对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加快股份制经济发展,提升日照对外形象,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直接融资比重偏低,上市公司少,募集资金数量小,上市资源储备欠缺,这与我市新兴沿海开放城市地位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必须引导企业更新观念,树立强烈的资本意识,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必须加快重点股份制企业的上市步伐,力争实现新的突破;必须拓宽企业上市和发展资本市场的渠道,实现境内外并举、多品种并举、多板块并举;必须储备和培育一批企业,使其尽快达到上市发行条件;必须加大力度、齐抓共管,进一步落实支持、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和措施,全面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
二、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快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为契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为重点,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壮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二)工作目标。五年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0家,使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达到24家;到2010年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6家;上市公司80%以上具备再融资能力;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达到40亿元人民币。
三、大力培植上市资源,积极推进企业改制上市
(一)不拘一格选择上市企业。坚持不论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只要企业在日照辖区内,其产品竞争力、经济效益、发展潜力等具有较大优势,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提出改制上市申请,各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植,并在项目审批、资本运作、各类政策性资金争取、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二)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植力度。规模以上骨干企业抓资本扩张、成长优势企业抓资本经营、中小民营企业抓资本积累,三措并举,同步推进,将企业做优做强。为保证企业上市工作持续发展,建立日照市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对主业突出、产品档次高、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且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利润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时列入上市后备资源进行重点培育,在项目建设、收购、兼并、转让、资产重组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上市后备资源的培植要与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导向相结合,确保我市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规划指导,积极发挥国内证券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按照国内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和要求,尽快组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将优质资产做大做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尽快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
(四)拓宽境外上市渠道。加大对企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到香港、新加坡、美国、日本、韩国等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途径,形成内外并举、共同推进的局面。
(五)积极发展债券融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债券以及申请国债借款等,筹集发展资金。制订和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促进我市债券市场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良好环境
(一)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三)拟上市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45号)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采取“一企一议、专题研究”的方式,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给企业优惠,支持公司上市。对拟上市企业进园区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享受“退二进三”政策。
(四)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在所得税依法按率征收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从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开展资本运作。具体办法依据《日照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第三条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发改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用途不当的公司将不再享受此政策。
(六)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实施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1.凡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的公司,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经有关中介机构审验,报市发改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超过1亿元的(扣除发行费用),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3.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我市)和吸收合并我市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发融资和再融资的,按投入我市资金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奖励的范围是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资金的分配按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30%,其他高层管理人员70%掌握。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分担,由同级政府从财政中列支。
(八)企业上市要与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作为招商引资重要成果加以认定。
(九)为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市里设立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安排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拨付给市发改部门,用于举办上市融资推介会、上市公司培训以及宣传等事项。
以上政策中拟上市公司,是指以上市为目标,上市有实质性进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公司。拟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要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参照拟上市公司执行。市发改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后备库进行更新调整,列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
五、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一)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真正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保证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严禁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优质资产,严禁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非公允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进一步加大对占用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等问题的清理力度。加快公司高管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司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探索建立股权激励、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把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与业绩考核结合起来。
(二)将上市公司的发展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密切结合起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争取国债贴息项目。鼓励上市公司投资临港工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对投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增强规模经济优势,带动我市支柱产业发展。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日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公司督导和监管,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各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公司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分红能力的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红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要增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诚信、勤勉、尽职。
(四)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证券商、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市发改部门、拟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联络制度,定期召开企业改制上市推介会。对进入我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依法加强监管,全面推进诚信建设,促进中介机构在法治和竞争环境中健康成长。健全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提高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水平,使其真正成为资本市场公信力的维护者。不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支持投资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依托港口物流优势,探索引进建立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分支机构,发展期货市场。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密切关注发展动向,把握市场规律,提高工作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招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建委、环保局、工商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研究企业改制上市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上市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重组、股权购并等进行协调指导,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联系、沟通,组织改制上市推介会以及业务培训等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和经常性、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