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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6 生效日期: 2006-10-16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6]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7月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引导和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积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坚决取缔和关闭了一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规范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绝大多数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安全水平低,主要负责人和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二是矿业秩序仍较为混乱,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现象仍然存在,形成许多事故隐患;三是部分新、改、扩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违规建设施工;四是一些企业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全市非煤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组 长:郭长青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樊 烨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谭宽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焦玉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发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毋 勇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常根堂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清洁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瑞敏 市监委副主任
  贺金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乔珠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郝雪寒 市总工会副主席
  史小报 晋城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发布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信息,对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谭宽年同志兼任。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整治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制定整治的具体措施,确定整治的重点,明确整治责任,特别要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整治责任,把整治措施落实到人头、落到实处,确保真整真治、取得实效。
  三、职责分工
  市领导组负责市属非煤矿山深化安全整治工作,市属以下非煤矿山深化安全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市领导组组织抽查检查。
  市有关部门在市领导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深化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整治要求,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依法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深化整治工作的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批准非煤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规范矿业权流转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以上两证已被吊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及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关闭。
  (三)中小企业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督促和指导各非煤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整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与落实;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强化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和上岗资格培训。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领,须经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申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证》的审核发放,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严格对非煤矿山企业所需火工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火工品的买卖行为。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停产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依据矿山建设施工需要和当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审批供应。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录用就业前培训要求,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工资支付、职工生活、居住条件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工会组织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向非法采矿者或非法选矿者提供电力;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向非法采矿者供电行为;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切断电源,终止其供用电合同。
  四、深化整治的目标、范围和重点
  (一)深化整治的目标: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规范矿山生产、用工秩序,改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惩处违法非煤矿山企业,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范围:凡是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作业,均纳入深化整治的范围,具体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输送、地质勘探作业、地热与矿泉水开采以及金属选矿和非金属矿加工。
  非法非煤矿山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以及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探矿作业的。
  违法非煤矿山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但在矿山建设或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2、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进行新、改、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3、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
  五、深化整治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意义、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举办各类矿山安全知识培训班,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职工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组织已依法领取各种证照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工人参加岗前培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要加大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工业卫生和作业场所生活条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市、区)要组织不定时、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市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深化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确定限期整改的时间、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并组织回查;对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仍然擅自进行生产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对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四)严厉打击和取缔关闭非法非煤矿山,规范非煤矿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市安委会办公室已公布的136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一是要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二是迅速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关闭工作。在整治过程中,一经发现其它非法非煤矿山企业,要坚决取缔关闭。
  (五)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一次对非煤矿山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全面调查摸底和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从保障矿区安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抓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市有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在整治开始前,根据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部门要求,下发到各对应部门,确保整治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三)严格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程序。对应予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非煤矿山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出关闭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关闭公告,并及时组织关闭。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分别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火工品使用证》和《火工品存储证》,收缴和处理地质资料、生产和建设技术资料以及剩余火工品。要拆除生产、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炸毁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确保关闭彻底。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其安全整改方案要报当地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电力供应、作业人数等方面强化监管,严禁企业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当地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报同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领导组同意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
  (四)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受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举报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举报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实人员,加强通讯和交通设备的配备,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为建立和实施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创造有利条件;要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等。通过公众监督举报,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察到位,提高监察效率,促进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晋城市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名单(共136家)

    一、城区(6家)
  1、科则采石场     2、新维采石场
  3、金土地采石场    4、长河采石场(09号矿点)
  5、寺底采石场     6、长河采石场(010号矿点)
  二、泽州县(47家)
  1、下村镇中村锰铁矿       2、晋城市万力路桥服务有限公司
  3、下村镇万里锰铁矿       4、国玉石场
  5、福堂安石场          6、南连氏佳地石料厂
  7、来村采石场          8、西头文富石场
  9、新光石场           10、西郜村石料厂
  11、桥岭海庆石料厂       12、宏源石料厂
  13、建鹏石场          14、陈亮石场
  15、舞龙石场          16、泽州县公路工程处石场
  17、神磊石场          18、小南村戌根石场
  19、东村诚睿石场        20、东政石场
  21、金磊石场          22、镇江润晋石料场
  23、茶房地石场         24、星辉石场
  25、坂头李军石场        26、泽州盛邦石材有限公司
  27、银恒石场          28、金成石料厂
  29、东常村小保石沙加工厂    30、路宝石场
  31、松明石场          32、蔡河石场
  33、宏锐建材厂         34、忠祥石厂
  35、劲超石场          36、永明石场
  37、上城公春栓石料厂      38、马军会石场
  39、呆为石场          40、瑞东制砂厂
  41、开拓石料厂         42、靳达石场
  43、大河石料厂         44、泽州县松盛石料厂
  45、东山石场          46、葛万石场
  47、山西诺信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阳城县(67家)
  1、东进砖厂            2、小窑头砖厂
  3、孙庄砖厂            4、尹庄砖厂
  5、留昌沙厂            6、湾村沙厂
  7、裕华河沙厂           8、延庄一沙厂
  9、坪头河沙厂           10、延庄二沙厂
  11、土涧河沙厂          12、南安阳河沙厂
  13、土涧采石厂          14、西冯街富鑫粘土矿
  15、薛家岭粘土矿         16、王村粘土矿
  17、屯城粉沙厂          18、下河粉沙厂
  19、河头粉沙厂          20、刘善粉沙厂
  21、润城粉沙厂          22、后滩粉沙厂
  23、王村志军粉沙厂        24、下村粉沙厂
  25、望川粉沙厂          26、张沟机砖厂
  27、八甲口镇尹家沟石子厂     28、八甲口镇美泉石子厂
  29、八甲口镇蒿峪村西岭凹铁矿   30、阳城县后沟粘土矿
  31、八甲口镇下乙村五节露子石厂  32、宫上石子厂
  33、芹池镇北宜砖厂        34、石圈石英石采厂
  35、胡占铁矿           36、东凡矸厂
  37、北大峪砖厂          38、马山砖厂
  39、观腰铝土矿          40、彦掌砖厂
  41、南留砖厂           42、?脖诙房庾┏?
  43、大树砖厂           44、石苑矸厂
  45、东河采石厂          46、南庄采石厂
  47、通义村矸矿          48、南香台村矸矿
  49、张庄矸矿           50、淇?I杜沟矸矿
  51、漫上村矸矿          52、凤凰山矸矿
  53、涝泉沙厂           54、白桑沙厂
  55、洽村沙厂           56、董封沙厂
  57、北次营砖厂          58、南次营砖厂
  59、苏村砖厂           60、上义村铁矿
  61、松树村铁矿          62、潭村铁矿
  63、高阳村铁矿          64、固隆砖厂
  65、阳城县孙沟砖厂        66、阳城县西丰砖厂
  67、阳城县西河乡王曲砖厂
  四、陵川县(2家)
  1、交通局上郊石料厂   2、秦家庄西胶机砖厂
  五、沁水县(14家)
  1、中村镇蒲泓1号铁矿    2、郑村镇湘峪砖厂
  3、中村镇北庄铁矿      4、中村镇南河1号铁矿
  5、中村镇南河2号铁矿    6、中村镇上峪2号铁矿
  7、胡底乡蒲池石料厂     8、胡底乡裕清石料厂
  9、龙港镇镇梁庄砖厂
  10、中条林局中村林场牛槽沟铁矿
  11、沁水县中村镇冶内村南坡铁矿
  12、沁水县中村镇冶内村张沟铁矿
  13、沁水县中村镇蒲泓柳树坪铁矿
  14、沁水县端氏镇坪上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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