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继2005年我市南江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后,通江、平昌、巴州区又全部纳入2006年试点县(区),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我市的全覆盖。经过半年多的运行,虽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各县(区)在制定实施方案时,报费比例过低,住院补偿起付线过高,致使受益面过小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滞留过多。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真正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有什么情况及时上报。
一、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政策的标准
(一)统一建立住院医疗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模式。国家、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住院医疗统筹基金管理,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医疗补偿;个人缴纳部分7元纳入门诊账户管理,3元纳入住院医疗统筹基金管理。
(二)统一住院诊疗项目用药目录报销范围。所有用药报销范围一律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发[2005]301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4]243号)文件执行。
(三)统一建立风险基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的意见》,以县(区)为单位,在当年统筹总额中提取3%资金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其规模原则保持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定规模后不再提取。各县(区)风险基金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四)完善住院医疗报费标准。在规定报销范围内,报帐起付线可按照一般乡镇卫生院50元、中心卫生院100元、县(区)级医疗机构200元、市级以上医疗机构500元标准确定;补偿比例市级以上医疗机构30%、县(区)级医疗机构40%、中心乡镇卫生院不低于45%、一般乡镇卫生院不低于50%、封顶线可不低于15000元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衔接配合,共同建立和完善特殊人群补助制度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对农村五保户、特困农民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实行零支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住院分娩按规定报销费用后,每人另行补助100元。对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住院的农民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其体检费用在统筹费中按人均3元提取。
二、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各项保障措施
在进行试点工作中,一是必须坚持实行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封闭运行制度。二是要完善经办机构。市、县(区)、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按川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配备,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实施方案,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简化报费程序,方便农民就医。
三、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监督机制
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县(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履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和审签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规范运行,圆满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各项任务。
四、切实抓好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组织发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形式不断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