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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7)35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7]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省安委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八月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精神,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7年第35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委办《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我市“回头看”工作作出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要求部署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将在9月份结束。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前几个阶段工作进行认真回顾总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重点是检查已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是否出现反弹现象和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问题。同时对尚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部门和单位逐个进行摸排,责令其“补课”,开展自查自纠。
  二、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前几阶段排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梳理,逐条登记,建档立案,并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要加大对安全整治的资金投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认真组织验收;要加大市级挂牌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工矿企业重大隐患单位、重大火灾隐患,“走进矛盾、破解难题”专项行动中8项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题等的治理整改力度,切实加快治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治理任务。
  三、确保“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和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对排查整治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企业要从严查处,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当前还要重点抓好危化品、矿山、建筑行业和“三合一”企业的排查,防止爆炸、塌坍、坠落、火灾等事故发生,确保“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国庆和“十七大”期间社会稳定。
  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12月10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及“回头看”工作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0575?85153562,传真:0575?85161567)。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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