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天鹅洲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规模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盘活土地资产,遏止违法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对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认清当前土地管理形势,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文件要求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清查中存在的未批先用、土地闲置、以租代征、欠缴报批费用等突出问题,坚决遏止土地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全市各类项目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
二、明确责任,全面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
市、乡镇办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辖区内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对辖区内违法案件的查处负总责。
三、严格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转用计划,落实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以租代征”等方式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要确保项目报批资料、农民补偿、报批费用“三到位”。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建项目,要依据用地控制指标,把握关键环节进行跟踪管理,现场核对用地位置、开发用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对达不到确定用地规模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四、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用地
(一)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管理,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二)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村民建房占用原宅基地改扩建的,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5元,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1万元/亩),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超面积建房或“一户多基”的,其超面积部分要依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或依法收回其多占的宅基地面积。
(六)农村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
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依法收缴闲置费;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鼓励进行项目调整或调剂给急需用地者;对部分土地利用率不高的土地要调整使用。闲置的集体土地不得撂荒,宜复垦的,要复耕还田,不宜复垦且具备征用条件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程序申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存量划拨土地处置由政府依法收购储备,实行公开出让,任何单位不得以“对手成交”、“暗箱操作”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转让划拨土地。禁止企业利用划拨土地自行从事商贸、商品房、宾馆或招待所等建设。
六、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今后凡在主干道两侧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对应大道50%面积土地的征用及报批手续费用。
七、发挥土地调查、登记在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基础作用。
对报批项目用地的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严格核查,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工业项目不得以进区合同代替土地审批,必须在农民补偿费用落实到位、报批资料落实到位、报批资金落实到位,并经依法批准后,才可以开工建设。凡未缴清报批费用及有关规费的工业用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八、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查处未批先用、土地闲置、欠缴费用、以租代征、少批多占等典型案件。要组织专班分门别类拿出整改意见,认真处理到位。10月底前,凡未批先占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报批费用,完成用地材料的组织报批工作,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