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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2 生效日期: 1995-06-22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监发第417号
 
各总公司: .
  现将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最近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监发〔199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此《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部直属各总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尽快建立本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制度。 
 
  二、各总公司行政领导每半年要向本公司职代会据实报告一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的简要情况和职代会的意见要及时报部计财司、驻部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工会。 
 
  三、各总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要及时督促公司行政领导按期和据实向职代会报告本公司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如公司行政领导不能按期或据实向职代会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要及时向部直属机关党委、部工会或驻部监察局反映。 
 
  四、对于不按期或不据实报告的,由部计财司和监察局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五、部计财司和监察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对各总公司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部党组。 
 
 
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国 
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监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企业管理和民主监督,保持企业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企业使用业务招待费应当加强管理,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据实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并由职代会向职工传达。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金额,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对于不按期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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