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供热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区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了各区政府在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区域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有机结合,有效解决了供热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推进供热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各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情况不平衡,部分地区供热工作网络仍需进一步完善,区域管理工作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按照全市供热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年来供热区域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供热区域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
(一)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房产局及供热办直接负责的管理体制,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供热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管理职责。区政府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供热工作责任状,明确责任,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每项供热工作任务都有落实、有跟踪。
二、增强区域供热保障能力
(一)各区政府要逐年增加区域供热保障资金的投入,将供热应急资金、应急煤炭采购资金纳入本区财政预算,确保供热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和挖掘区域管理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环保、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综合利用多种管理手段,统筹协调解决供热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三、全面落实城市供热规划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供热规划和城建规划,制定落实供热规划的具体措施,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区域、村屯改造项目等,要统筹安排,避免出现新的供热遗留问题。对新、改、扩建热源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热源建设工作。
(二)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整合供热资源、提高供热质量为重点,组织实施好“拆除联片”工程,重点拆除冬季供热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小、破、旧锅炉房,并实施联网供热,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
四、强化供热市场监督管理
(一)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研究供热工作、信息通报、调度会、走访、现场解决问题等供热管理工作制度,确保供热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驻区热电厂和供热单位供热工作的组织调度,加强对辖区内供热“三修”、内网改造、重点区域整改、储煤、收费和冬季供热运行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上一采暖期用户投诉集中的重点区域和由于供水、供电等原因影响供热工作的突出问题。要定期组织驻区供热单位开展供热准备工作、运行及服务质量的互检互查活动,提高供热工作质量。
(二)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和信誉等级评价机制,规范供热市场秩序。
(三)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投诉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市房产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