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住规[1999]065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住宅发展局(署、办)、房地局(房产局)、质监站,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各住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总体质量水平,不断美化市容、市貌,更好地体现住宅建设以人为本的宗旨,按照市政府提出的“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本市住宅建设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新建住宅项目,必须做好每幢住宅有关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设计。在设计中要适度超前,结合住宅的立面效果、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等,合理规划好空调机的数量,并在有关图纸中将住宅墙体上的空调室内、外机组连接管预留孔位置、室外机组安放位置、冷凝水统一排放管位置等标识清楚。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上报住宅项目扩初审查时,应将有关住宅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内容作为必审的部分上报,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审查中提出意见。
三、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实施,质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住宅空凋机位置统一设置的施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把关,对涉及住宅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的内容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才予以发证。
五、物业管理单位在开发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住户(业主)使用时,必须对住户(业主)安装空调机进行指导和监督,使住户(业主)按设计的位置进行安装,并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六、对在建、已建的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1、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设计中未考虑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先修改设计,然后施工。
2、已在施工的住宅项目,没有按照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设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交付使用验收前及时纠正。
3、住户(业主)已入住,在安装空调机时,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住宅的实际情况,按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补做冷凝水统一排放管。
七、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