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6]1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贵阳市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旅游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和谐,规范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所有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与宗教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是指本身即为宗教活动场所,或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进入需购买门票的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对下列人员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一)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
第四条 对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不属免收范围。
第五条 对持有宗教有效证件的信教群众民宗部门要加强监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物价局
市林业绿化局
市旅游局
市文化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