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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5 生效日期: 1997-09-1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管函字(1997)第2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居民的因私用汇,我局曾于1996年先后印发了《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及其补充通知,承诺了经常项目项下境内居民凡用途真实予以供汇的原则。鉴定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为便利境内居民的用汇,我局对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标准做进一步调整,新的标准如下:
  一、凡《办法》中规定的可兑换500美元的,一律提高到1000美元;
  二、凡《办法》中规定的可兑换1000美元的,一律提高到2000美元;
  三、《办法》中第六条(四)中第5项规定的“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300美元以内的(含300美元),由银行兑付”。此标准由300美元提高到500美元。
  以上是调整后的新标准,请各分局自9月10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我局管理检查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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