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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内宜高速公路宜宾至水富段代收宜宾城四桥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交发[2006]54号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宜宾城区桥梁收费项目宜水高速公路江拗口次费代收点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更名的请示》(宜市交[2006]151号)收悉。2004年,你市宜宾岷江一桥、金沙江中坝大桥、长江公路大桥和金沙江戎州大桥(以下管称“四桥”),经省政府阅办文件[2004]第2813号批复,同意“四桥”改设站收费为“年费加次费”的方式收费,经小交通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川交发[2005]7号文批准,对宜宾市翠屏区和宜宾县的柏溪镇、安边镇、普安乡行政区划内在主城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年费制;设11个次费点代收主城区范围外的机动车辆和外籍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方案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鉴于当时内宜高速公路宜宾至水富段尚未建成,批准的江拗口收费站代收点没有实施收费。目前,内宜高速公路至水富段已交工验收即将通车,经研究,现将内宜高速公路宜宾至水富段代收宜宾市城区“四桥”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川交发[2005]7号文批准的内宜高速公路宜宾至水富段江拗口匝道收费站更名为柏溪匝道收费站,并代收宜宾市城区“四桥”的车辆通行费次费。
  二、柏溪匝道收费站次票代收点收费标准:
  单位:元/天. 辆
  ┌─────────┬──────┬──────┬──────┬──────┬──────┐
  │类型       │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      次票点│      │      │      │      │      │
  ├─────────┼──────┼──────┼──────┼──────┼──────┤
  │ 柏溪站次票代收点 │   8   │   16   │   24   │   32   │   40   │
  └─────────┴──────┴──────┴──────┴──────┴──────┘
  注:(一)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成组(捆)大型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类别通用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类别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八)拖拉机按核定吨位计量分类收费。
  (九)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十)20-30座客车临时降低一个类别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由三类车型降为二类车型,实施时间至2009年4月9日止。
  三、柏溪匝道收费站次票代收点试行收费时间,从2006年11月18日至2007年3月1日。
  四、收费管理、收费范围、票据使用等事项仍按川交发[2005]7号文实施。
此复。
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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