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6]19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对城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对城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救助金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85号)精神,为改善无业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维护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决定对城区符合条件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发放救助金,具体意见如下:
一、 救助对象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城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正式户口;本人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由亲属供养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智力残疾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救助金每季发放一次,其标准为:城镇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季600元;农村(以集体所有土地为生产资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无业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季300元。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救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实施时间
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资金来源
无业重度残疾人救助金在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按照5:5的比例承担。无业重度残疾人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联的监督检查。
五、原“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保养办法”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