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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1-06 生效日期: 1985-11-0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5)9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区)财政局。农口各主管部门、农业银行、乡镇企业局、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市直各有关部门:
  我市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努力下, 取得了一定成绩,起到了扶持农业生产,活跃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但是,我们的周转金回收工作,与上级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今年年底到期周转金为111.4万元,十月底实际只收回46.27万元,仅占应收数的41.54%,其中,阳城77.8%;高平76.3%;城区55.5%;郊区51.47%;沁水49.2%;陵川3%。为了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保证完成80%的回收任务,为八六年农业生产提供资金准备,必须认真把支农周转金回收工作抓紧抓好。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收回到期财政支农周转金,是筹集支农资金的一项主要措施,多收回,就能多扶持多使用。为此,各级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地址设在市财政局,要求各县(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并要按月将情况报告市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公室。

  二、重申财政支农周转金有借有还,谁放谁收,周转使用的原则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权属各级财政,未经财政部门核实,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宣布核减核销。

  三、各级扶持部门必须按时收回到期周转金,对于使用效果差,不能按时收回的,按月征收6‰的逾期占用费;对于有款不还的,除加收占用费外, 财政部门可通知使用单位的开户银行在其幅度户上扣收;对使用无效益,造成资金损失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另外。对于有关主管部门或合作单位不能按期归还周转金的可扣其费或专项资金。

  四、周转金回收率将作为考核各地、各部门使用、管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一项综合指标,对于资金使用效益高,回收工作做的好,达到省、市要求的,在下年并的支农资金安排上级予优先照顾,并给予适当的奖励。资金可从财政部门掌握的逾期占用费、管理费、手续费,县级农业税附加发成和倒三七例价留成中,按回收额的1%提取或列支。

  五、各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回收工作中的新情况,剖析 问题,做好财政农周转金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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