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通[2006]47号
息烽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办理息烽县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请示》(息府报〔2006〕61号)及附件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农村居民建房需要,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2001〕115号)精神,经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你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将你县除永靖镇外集体农用地3.2公顷(其中耕地3.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由息烽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所报的两个方案组织实施。
二、请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使用的各项工作。
此复。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