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许政[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需要的标准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许政〔2007〕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积极参与标准化战略工作的单位设立以下五种奖项: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
2.作为新制定的国际、国家标准项目首家起草单位的;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4.获得AAAA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5.承担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被授予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
第三条 奖励金额: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20万元;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10万元;
2.作为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项目首家起草单位,且标准已经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5万元;
4.获得“AAAA级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奖励10万元;
5.承担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取得证书的;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国家批准的;被授予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
第四条 凡获以上奖项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由获奖单位在获得认定的当年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经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批。
第六条 根据我市企业(单位)当年在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主要用于我市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地方重要标准的修订和标准化宣传。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