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6]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工作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切实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工作成效明显,火灾形势相对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构建和谐南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消防工作基础薄弱,消防力量不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重特大火灾事故隐患还存在,消防事业发展滞后且不平衡,消防工作还不能满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努力解决消防事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 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投入逐年加大,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工作严重滞后于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执法力度不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消防队(站) 偏少,现役消防警力不足,消防力量增长缓慢,消防装备量少质差等问题十分突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中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火灾隐患不断增多,火灾危害日趋严重的新形势下,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巩固现有的消防工作体制和工作成效,重点解决好当前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消防工作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健全全区消防工作体系,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的防控能力以及消防队伍的灭火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二、全面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抵御火灾的能力
(一)完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消防投入应与当地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切实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整体水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消防各项业务经费的落实。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消防员意外伤亡保险、地区生活补贴、高危行业补贴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维护费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配置和维护。要积极拓宽消防经费来源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吸纳社会各界的捐助资金以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推动消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依法治火的要求,从消防工作的具体实际出发,积极开展立法调研,逐步修订完善现行有关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消防安全教育等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火、依法管火,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消防管理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
(三)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发展及消防工作需要,尽快编制、调整和完善消防规划, 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三年内,县级以上城市及重点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工作。
(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消防站的建设,完善消防站的布局。三年内,各地级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实际增建消防站,南宁市要完成第二个特勤消防站建设,其他地级市城区至少完成1 个普通消防站建设;未建有公安消防站的43 个县(市),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建立特勤消防站的地级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实现计算机统一接处火警的地级市,必须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加快消防部队营房、营区的建设及改造,进一步完善消防训练基地,加大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投入力度。三年内,各地要完成公安消防队危旧营房改造,南宁、柳州、桂林等市要完成地级市训练基地建设,各市、县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和建设。在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缓解当前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被动局面。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要在三年内成立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组成的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在城市社区要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办消防。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他们的防火、灭火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
(六)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积极开展创建 “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重点抓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的火灾防治工作,争取2008 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消防水源建设、供电线路改造及灶改工程,50 户以上连片木板房村屯的防火分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进一步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平安广西”建设的考评内容,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逐步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建筑消防和电气检测技术、城市火灾报警联控技术、涉及公共安全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网络管理技术、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不断提升火灾防控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
三、立足于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一)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开放防灾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的“四进”工作,普及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做到每学年消防知识教育内容不少于2 个课时,在校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切实提高青少年自防自救能力。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新闻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并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劳动用工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 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考核,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当地的火灾情况、特点和预防措施,每半年公布一次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存在的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四)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组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各种战术措施研究和实战训练,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部队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定期组织消防工作督查,持续不断地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临时租赁的大型仓库,业主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按规定登记审批后,方可存储物资。
(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与质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严格监督实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供货证明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自律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生产、销售、采购、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 上级人民政府将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 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本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切实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并定期检查考评。
(三)加强协调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社会消防管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区(工业园区) 建设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消防公共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公共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水利部门要利用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契机,加强农村消防用水设施、水源的建设;林业部门在建设农村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工作中,对生产、生活用火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一并加以考虑;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村防火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消防水源建设的扶持;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灾民生活安排和灾后重建工作;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对火灾隐患整治和有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配合, 依法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清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惩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积极改善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确保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员工消防安全行为,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 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本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增强消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