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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五”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杜绝了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严格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黄冈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1次,年终组织考评。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配备消防执业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从2006年起,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指导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消防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健康发展。2007年,市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大队、中队业务费预算全部达到业务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以保障消防部队履行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2010年以前,将政府批准征招的合同制消防员工资、聘用人员工资、执勤补助、地方性生活补贴、官兵人身意外伤亡保险等经费纳入消防业务费保障范围。与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八)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烟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季节性特点,加强对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突出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对检查发现和公安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整改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报请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将消防产品送省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等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的施工、销售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招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积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订城乡规划时,要一并制订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及12个重点镇市政供水设施要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继续加强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改造、完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功能。“十一五”时期,黄冈市区要完成黄冈经济开发区新建特勤消防站1个,同时该站兼做训练基地。浠水县完成现有消防站搬迁。黄州区完成现有消防站改造。所有新建、改建站必须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现有消防站要不断完善,达到宜居、节能、环境友好的要求。2008年底,市区特勤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除英山县、团风县外,其他县(市、区)消防站设立抢险救援班,80%的抢险救援班建设达到国家建设标准;2010年底,特勤消防站和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在农村,要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在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2007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08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立足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五)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执勤灭火和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勤务工作。到2008年,全市地方专职消防队员达到200人,消防文职人员达到100人。合同制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基本设施均按照现役消防队的建设标准配置。
  (十六)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公安消防部门确定。鼓励社会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现有的专职队进行整合,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参与社会灭火救援。各级政府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和专职队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定期给予适当补贴。
  (十七)建立乡(镇)治安联防消防队。2006年底前,全市乡(镇)要普遍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消防摩托等简易消防车辆装备,承担辖区内初起火灾的扑救任务。
  (十八)建设保安联防消防队。明确保安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抓好队伍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加强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逐步使其不仅能担负防灭火任务,还要承担起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
  (十九)发展群众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多层面组建群众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志愿消防人员信息库,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室。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法律法规和逃生自救常识,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十一)加大消防培训教育力度。各级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高等学校相关专业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从2007年开始,全市高等学校要争取开设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为社会培养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二)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主要负责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认证,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07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2008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2010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四)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签订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六)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和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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