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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 2006-12-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6]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较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种子产业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损害了农民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法制,强化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依照《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本地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尽快恢复和完善,将人员充实到位。
  (二)强化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落实种子管理保障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将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公益性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目前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差、基本设施落后的种子管理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保证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平调原有种子管理机构的资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种子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核定。
  (四)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对种子管理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新进人员要公开招考,择优录用。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保障合理的人员结构,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种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切实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经常性监管,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种子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种子企业没有政企分开前,暂不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至2007年6月30日。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广告要报经农业部审查批准。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和审定通过品种的,必须使用授权公告和审定公告中的品种名称。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三)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标签制度。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大局,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分别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确保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市、县两级的工作方案要在2007年1月中旬前报省农业厅。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工作。
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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