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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 2006-12-20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我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现状与趋势
  我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质构造复杂,我国东部规模最大的活动断裂-郯庐断裂从城区通过,历史上曾发生过破坏性地震,既有发生5-6级中强地震的危险,又有发生6级以上强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同时,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明显增强,防御和抗御地震灾害的形势仍很严峻。
  1.5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和一般地震灾害(Ⅳ级)4级。
  1.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5.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5.3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5.4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和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市境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经市政府批准,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沈阳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商业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法制办、沈铁沈阳办事处、沈阳供电公司、网通沈阳市分公司、中保财险沈阳分公司、中保寿险沈阳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沈阳军分区和沈阳武警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视灾情请求辽宁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视灾情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海关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视灾情请示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2.1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经委副主任、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建委副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商业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消防局副局长、市卫生局副局长、网通沈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2.2职责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1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地震局副局长和地震灾区区长(县长、市长)及救灾部队首长
  秘书长:灾区所在区(县、市)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县长、市长)
  副秘书长:灾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地震局局长
  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现场工作的负责同志
  2.3.2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组。
  (1)震情监测预报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员单位: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房产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3)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组员单位:沈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4)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
  组员单位:市交通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城建局、沈阳供电公司、沈铁沈阳办事处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铁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5)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
  组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商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项)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通信保障组
  组员单位:网通沈阳市分公司、移动沈阳市分公司等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7)安全保卫组
  组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8)医疗防疫组
  组员单位:市卫生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对灾区饮用水、食品进行监督监测,保证灾区饮食卫生安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9)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
  组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外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10)宣传报道组
  组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和社会宏观地震观测场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3.2预防工作
  3.2.1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台网安全运行和测震、前兆数据的及时处理,监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并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3.2.2当省政府将我市划为年度地震危险区,或对我市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和临震预报意见时,市政府按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应急指挥系统、市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组成,并通过政务网保持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联系。
  市地震局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上报省地震局。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是综合震情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作出分级。
  3.4.1.1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4级,作递进式分级动态预警: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五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蓝色(Ⅳ级);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黄色(Ⅲ级);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橙色(Ⅱ级);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红色(Ⅰ级)。
  3.4.1.2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5级至6级地震(Ⅳ级);6级至6.5级地震(Ⅲ级);6.5级至7级地震(Ⅱ级);7级以上地震(Ⅰ级)。
  3.4.2地震预警的发布
  3.4.2.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确定;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经市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4.2.2省政府对我市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3.4.2.3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划分,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也相应地划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4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的领导。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人为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市地震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市政府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灾区区(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市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副局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立即启动Ⅰ级响应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始运作。
  4.2.1.1市政府运作程序
  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公布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请示省政府、国务院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向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向邻市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市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震情、灾情;请求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确定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确定新闻发言人;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通知灾区政府做好省直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向市直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按Ⅰ级响应预案要求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协调沈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
  (6)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7)视情况,建议市政府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8)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9)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4.2.2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立即启动Ⅱ级响应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始运作。
  4.2.2.1市政府运作程序
  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公布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请示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向省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向邻市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2.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市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震情、灾情;请求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确定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确定新闻发言人;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通知灾区政府做好省直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2)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3)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向市直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按Ⅱ级响应预案要求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5)视情况,协调沈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
  (6)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8)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4.2.3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预案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4.2.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指挥长视地震灾区灾害程度、区位敏感性和其他特殊的考虑,可以采取以下运作方式。
  (1)召开副指挥长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协调沈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等事项,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2)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处理下列事项: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协调沈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在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向中国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邻市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3)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策和处理有关协调沈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等事项,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前往灾区,授权协助灾区区(县、市)政府,处理和协调其难以解决的紧迫问题,视灾区需求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4.2.4 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报请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准启动Ⅳ级响应预案,全局动员投入地震应急,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4.2.4.1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1)市地震局局长、副局长进入指挥岗位。
  (2)迅速启动市地震应急决策指挥技术系统(待建),在地震速报后20分钟内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
  (3)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在震后4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的初步判定意见。
  (4)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5)协助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6)向市政府提出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
  (7)视情况请求辽宁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8)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协调沈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建议。
  (9)向市政府领导提出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的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磋商对灾区紧急支援,并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场的紧急支援行动。
  (10)必要时,向市政府建议指令灾区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11)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12)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编发灾情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
  (13)应急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震情速报
  我市境内发生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我市周边地区发生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震情,并按速报规定向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4.3.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震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灾区(县、市)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地震局。
  区(县、市)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有关地震部门和震区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3.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较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政府的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即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市外办、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3.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4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通讯系统待建设)
  4.5指挥与协调
  4.5.1紧急支援的指挥与协调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沈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
  4.5.1.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救援行动。
  沈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市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
  4.5.1.2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
  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市发改委、市安全监管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5.1.3重要目标警卫
  市武警支队加强对我市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4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1.5现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
  4.5.1.6地震灾害调查分析、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就地震成因、损失等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分析、检测和鉴定,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
  市地震局负责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5.1.7组织接受捐助
  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赈灾募集捐赠,并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总会呼吁和接受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4.5.2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⑴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⑵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⑶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⑷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⑸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⑹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⑺配合地震部门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新闻报道
  我市发生地震灾害时,市地震局负责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正式地震预报和市地震局的地震灾情信息通报,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应急结束
  符合以下条件时,经市政府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即可宣布灾区应急结束。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政府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及时归还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募集捐赠活动,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国内外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5.3保险
  逐步建立地震灾害社会保险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网通沈阳市分公司、移动沈阳市分公司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应急队伍资源
  (1)人员抢救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2)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3)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抢险队,煤气、自来水抢险队等队伍;
  (4)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5)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区(县、市)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6)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2.2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如下: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市地震灾害救援队、驻军、武警部队、省地震救援队 邻市地震救援队、国家地震灾害救援地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市抢救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门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 附近驻军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区(县、市)地震局(办)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邻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当地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邻市建设部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沈铁沈阳办事处等部门要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4电力保障
  沈阳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经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7物资保障
  市经委、市商业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做好灾民生产、生活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国内、国际社会救援物资的接受工作。
  6.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6.9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非灾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建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有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市、区(县、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待建)
  (1)抗震救灾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2)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包含我市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3)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系统。
  (4)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6.11.2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
  7.2培训
  7.2.1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
  7.2.3地震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街道、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和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7.2.4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民众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7.3演习
  7.3.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3.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7.3.3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的制定
  《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由沈阳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地震局备案。
  各区、县(市)地震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8.2.2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市地震局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2.3预案的日常管理
  《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8.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国内、国际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和发达国家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8.4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4.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本预案由沈阳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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