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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汕头市区实施自来水第二步调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4-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75号
汕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区自来水第二步调价方案的请示》(汕价[2001]54号)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从2001年5月1日起,你市城区自来水综合平均价格由现行1.46元调整为1.56元(含税,下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1.25元调整为1.35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89元调整为1.0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70元调整为2.00元,其他用水价格不变。
  请你局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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