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开展兽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上海市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海利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上海佳牧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兽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兽医实验室规范操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本市拟于近期对全市兽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检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6年12月20日--25日。
  二、检查方式
  (1)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进行自查,并于12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办。
  (2)教学、科研和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实验室由我办组织现场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兽医实验室工作开展情况;
  (2)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兽医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4)动物病原微生物(病料)保存、使用、销毁情况;
  (5)兽医实验室设施设备、人员防护情况;
  (6)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情况等。
  请以上各单位认真做好兽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迎接我办检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