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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勘察设计行业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2-05 生效日期: 1995-0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情况和需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1994年至1996年按超过原15%税率缴纳的部分统一返回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同级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发展。 
  返回市级国库时“收款单位”栏填“市财政局”帐号填“0206—2”开户银行填“市人行国库处”。各区县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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