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函[2006]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推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保安服务业是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安全防范服务,满足安全需求的特殊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第三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具有广阔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是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新兴职业。我省保安服务业自1988年创建以来,历经近20年的发展,现有保安企业仅58家,保安人员2万余人。企业的规模小、实力弱、效益差,保安员的总量少、素质低,行业发展处于全国较低水平。为全力推进我省保安服务业发展,加强规范化建设,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全国保安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坚持改革、规范与发展并举,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强力推进保安服务规范化;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强力推进保安服务产业化;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强力推进保安服务市场化;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力推进保安服务职业化;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力推进保安服务正规化。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使我省的保安服务业发展成为经济总量初具规模,管理服务统一规范,市场运营创立品牌,各界认同、群众满意的社会事业。
二、深入调查摸底,开展清理整顿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2007年1月底,全省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组织业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保安服务市场大调查,摸清辖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等保安企业的底数,全面掌握其机构、人员和经营管理情况,重新审查保安企业资质和保安员社会背景,逐一登记建档。摸清企事业单位护卫队、治安员等治安保卫力量的底数,逐一填写名册备案。摸清非正规保安组织和人员的基本情况,重点摸清小区物业、娱乐场所、网吧自建等非正规保安组织及人员的基本情况。各级工商、建设、文化、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二)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市场。在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坚决、果断地清理非正规保安组织和人员。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凡是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审查、登记从业人员,对管理严格、服务规范的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对管理混乱且存在治安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纳入监管,特别是保安员有监守自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三)完成保安押运公司整改任务。坚决贯彻执行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41号),切实整改保安押运公司存在问题。2006年年底前,全省各保安押运公司注册资金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专用运钞车必须达到10辆以上,专职押运守护人员必须达到40人以上,有社会资本参与的,必须实现公安机关控股经营;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县级保安押运公司,一律整合到市级公司或由市级公司纳入分支机构管理;2007年年底前,专用运钞车全部符合《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GA164-2005),并经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壮大保安队伍,拓展服务领域
(一)整合现有保安资源。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27号)。2007年年底前,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现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治安员、交通协管员、消防安全员,经培训、考核后转为保安员,统一由保安企业管理。要对企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和人员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纳入监管。建设部门要明确将物业保安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各级政府要协调综治部门,将协助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区安全员纳入保安序列进行管理。
(二)拓宽新发展保安员渠道。文化、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不断拓宽发展保安员渠道。认真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2007年年底前,全省娱乐场所和网吧都要派驻正规保安员。认真贯彻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和公安部“八条措施”,2007年年底前,城区学校、幼儿园全部派驻保安员。鼓励、支持我省保安培训机构通过劳务输出向省外和国外输送保安员,鼓励、支持我省保安服务企业对外拓展保安服务。2006年年底前,全省要完成公安部下达的新发展2万名保安员的任务计划,2008年年底前,全省保安员总量要达到8万人。
(三)扩大保安服务覆盖面。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文化、体育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将商业性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交由保安企业承担;开锁业要纳入保安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银监部门要督促金融单位将武装守护、押运业务全部移交保安押运公司,严格禁止金融单位内部押运队为其他单位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鼓励、支持保安企业参与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提供联网报警服务;鼓励、支持保安企业参与交通和消防管理社会化改革,提供专业保安服务。持续扩大保安服务的领域和地域。
四、着力改革创新,推动行业发展
(一)树立全新的发展理念。顺应时代潮流,牢固树立“利用社会资源发展保安”的理念,把保安服务推向社会,最大限度地鼓励、支持、吸引、利用社会资本、组织和人力等社会资源,为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增添新的动力。遵循市场规律,牢固树立“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的理念,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培育保安,按照市场规律引导、发展保安。
(二)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允许、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正规保安服务企业跨行政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由经营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实施监管。严禁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非本地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国家将对现行保安管理政策和体制进行调整。正在进行的保安立法核心内容是改革公安机关独家办保安的规定,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实现公安机关由“办保安”向“管保安”转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适应新法出台、保安服务市场开放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统一基本标准,规范行业管理
(一)统一招录条件。参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全省招录保安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现实表现等基本条件。保安企业招录保安员,由招录企业负责进行初审,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把关。
(二)统一培训要求。各市(州)要至少设立1个保安培训机构负责保安员的培训教育。监督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企业严格执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第85号令)有关规定,保安员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264课时。按照《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公治〔2006〕152号)标准,确保保安员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保安礼仪、安全防范知识和防卫技能,严格考核把关。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保安人员数量制定培训计划,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现有保安员的岗前培训。今后,凡是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不准上岗。
(三)统一保安标识。由省公安厅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车辆外观、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组织标志等保安标识,扭转保安标识混乱的状况。
(四)统一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保安服务企业,严格按照《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方面的保安服务,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安员勤务活动的督察检查,规范保安员的勤务行为。
六、加强队伍管理,塑造良好形象
(一)强化保安员队伍管理。公安要督促保安企业建立员工档案。要完善保安企业负责人聘用、重要岗位保安员定期轮换、客户回访、员工奖惩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保安员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对监守自盗、涉黑涉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保安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提高保安员职业待遇。保安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安企业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保安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工资指导线给保安员增加工资。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要督促保安企业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人力守护保安员要配备橡胶棍,押运队员要配备防暴枪、防弹衣、钢盔等装备。对见义勇为、因公致伤(残)的人员,要及时落实保险、抚恤措施,保障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在保安企业设立基层党团和工会组织,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保安队伍的社会形象。注意培养、树立保安企业、保安员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积极开展争创先进保安企业、优秀保安员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安队伍和保安员的典型事迹,让社会各界了解保安、尊重保安,真心支持保安工作。各市(州)公安局每月至少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报道1次保安工作,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七、强化组织保障,狠抓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发展保安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发展保安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工商、建设、教育、税务、文化、劳动、物价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保安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及时制定本地发展保安服务业的短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将保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保安协会建设。2007年年底前,各市(州)都要组织设立保安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保安企业间交流,开展保安学术研讨,搭建保安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沟通桥梁,维护企业权益,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省公安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