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政调[2007]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省物价局和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物价部门负责。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 十八条 确定,具体范围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河北省物价局应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河北省定价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全省及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社会多数居民的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省物价局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
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调定价格。
第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准确详实的资料。
第十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一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 至第十二条 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十四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办公会议讨论、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等方式。
实行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定价机关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
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制定价格的方案通过后,要将制定价格的方案和制定价格的决定按照有关规定报河北省物价局备案,扩权县(市)物价局要同时报设区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河北物价”网站、当地价格网站及指定的报刊、电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河北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物价系统定价行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定价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上级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二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 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