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扬价费[2007]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省通知精神整顿、规范中小学办学和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借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附: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相继下发文件,就规范中小学改制、办学和收费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促进我省中小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省改制学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规定,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明确改制学校清理整顿结束后的收费政策 。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已改回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明确为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设施、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90号)规定,经成本审核后,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同时,原公有民营、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等形式收费标准一律废止。个别工作难度大的学校,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批准,上述收费政策可推迟到2007年秋季学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和收费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实验班等名义向学生高收费,更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三、加大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收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畅通“12358”举报电话,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借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