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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地方志续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地方志续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县(自治县、市、旗、市辖区)三级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的规定和2001年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续修志书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修志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史学建设工作来抓,要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把修志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确保续修志书工作能够顺利地实施。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和价值。要坚持“严把政治关、保密关、质量关”和志书“三审”定稿以及统一安排印刷装帧的制度,使新一轮编修的志书具有更高的水平和价值。

  第四条  重视修志人才培养,关心他们的生活。修志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志书的质量。要加大对修志人员培训力度,吸收一批献身于修志事业的人才参与修志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为修志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安心修志事业。

  第五条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省地方志办公室应加强对全省续修志书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深入基层调研和加强业务指导,掌握各地各部门续修志书的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我省地方志事业的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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