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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7]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先行转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务必认真研究,抓紧贯彻落实。
  一、尽快制订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文件要求2007年底之前要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各地应在摸清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基础上,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市、厦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按规定于2007年年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并抄报省建设厅,其他市、县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抓紧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已出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市、县,要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重新修订完善,尚未出台管理办法的市、县,要抓紧制订出台。完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规范销售分配与上市交易管理。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必须于2007年9月底之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三、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来源。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确保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切实强化工作责任。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度考核。各设区市政府应负责对县级政府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各市、县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必须报告解决城市收入家庭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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