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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5 生效日期: 2007-01-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7]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思路
  (一) 农村公路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省交通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十五”期间,全省农村公路硬化路面14016公里,其中新增水泥路面3008公里,沥青路面3764公里,弹石路面7334公里。农村公路路面硬化率由“九五”末期的5.44%,提高到“十五”末期的14.47%,特别是县道的硬化率由“九五”末期的14.25%,提高到“十五”末期的36.75%。“十五”末期,有84%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公路,全省农村公路覆盖人口达90%以上。农村客运同步发展,建成农村等级客运站103个,乡(镇)通班车率达97%,行政村通班车率达70%。“十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模、硬化里程和社会效益都跃上了一个新台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 农村公路建设任务艰巨。
  根据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是当务之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公路仍然是全省公路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目前还有2091个行政村不通公路,796个乡(镇)不通沥青(水泥)路;农村公路中四级路和等外路占96%,砂石路占92%,许多公路缺桥少涵、晴通雨阻,农村公路覆盖能力、技术状况和管理水平等都极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随着国道主干线、西部大开发省际通道的即将建成以及全省路网改造的扩展,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规模效益日渐显现,农村公路的协调发展更加迫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加快发展,切实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重点抓紧、抓实、抓好。??
  (三) 农村公路发展总体思路。
  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各族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体制,构建农村“路、站、运一体化”网络,走科学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发展。
  (四) 农村公路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每年完成8000公里,力争达到10000公里。通达工程: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路。新增加2个乡通公路,乡(镇)通公路比例提高到100%;新增1828个建制村通公路,建制村通公路比例提高到98%。通畅工程: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新增644个乡(镇)通沥青(水泥)路,乡(镇)通沥青(水泥)路比例提高90%。乡镇客运站、农村渡口码头、渡改桥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1003个,使全省85%的乡(镇)有客运站;加快实施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工程,改造350个农村公路渡口,完成渡改桥167座1.8万延米,全省90%左右的农村公路渡口完成改造。初步建立符合云南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做到投入到位,有路必养,保证安全畅通。
  二、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五) 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将每年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并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通乡公路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通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在县(市、区)交通局的指导、帮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群众自愿“一事一议”的通村公路,按照群众自愿组织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 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
  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一事一议”、竞争立项等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申请纳入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3、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4、项目业主明确;
  5、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七) 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和重点。
  要落实好“量力而行、既好又快”的原则。修农村公路不能增加乡(镇)债务、拖欠工程款,要修经济适用、质量稳定、养护有保障、抗灾能力强的农村公路。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道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通村公路等级可多标准,讲求适用,路基宽原则上不少于4.5米,特别困难路段路基宽不少于3.5米,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工程。通乡公路等级原则上以三、四级公路为主,重点实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防挡工程;列入中央资金补助计划的通乡公路,铺筑水泥路、沥青路;列入省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通乡路面硬化工程,提倡多铺弹石路。乡(镇)客运站应尽量利用现有房屋和场地,建设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场)设施。
  (八) 注重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通乡公路原则上利用原路,必须改造路基时尽可能占用公路已预留地,废弃路段应及时复垦,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通村公路由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自行调剂解决用地问题。农村公路建设征占用土地的,按照法律规定报批。通乡公路由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村公路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实施。通乡公路由州(市)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通村公路由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 简化审批程序。
  中央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农村公路改造实施工程项目的,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进入施工图一阶段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省交通厅出具行业意见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审批,施工图一阶段设计文件由州(市)交通部门审查;其他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省级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除二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大型以上桥梁、隧道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须经省交通厅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批外,其他改造项目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由州(市)交通局组织审批。对农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的咨询、审查、审批,任何部门不得从项目中收取任何费用。
  (十) 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要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4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州(市)交通局及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监督工程质量负总责。通村公路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通乡(镇)公路的沥青(水泥)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要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技术管理和指导的力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应规定,要组织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人员的培训,编写通俗易懂、普及性强的读物,让从事施工管理人员及人民群众掌握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材料、施工工艺、检测等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的设计审批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十一)高度重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
  农村公路的建设要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相应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对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村公路行车安全。同时,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公路、破坏农村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农村公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
  (十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省、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公路养护管理段负责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对乡村公路养护进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村公路的养护,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多形式养护制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专群结合,县、乡公路逐步推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日常维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养护方式。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
  三、构建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农村客运发展
  (十三)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是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2007年上半年内,认真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和《县域客运线路及运力投放规划》的编制。规划要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构建农村客运网络总体目标为依据,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同时,农村客运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基本宗旨,要将规划与“路、站、运”一体化的发展思路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十四) “十一五”期间我省农村客运发展的目标是:
  全省85%以上乡(镇)建成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65%的行政村建有招呼站或候车亭。乡(镇)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99%;行政村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85%。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十五)认真搞好农村客运线路及运力投放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现有运力为主,根据不同的客运线路、客源分布情况,采取延伸现有客运线路、调整班车运行线路和新增客运线路班次等方式发展农村客运。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经营模式采用“区域制、专线制、搭配制、循环制”等灵活方式运营。按照“城乡一体化、区间网络化、镇村辐射化、布局合理化”的原则,优化农村运力结构,在保持运力适量增长的前提下,把发展的重点从“量”的增长转变到“质”的提高上来。
  (十六) 制定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客运快速发展。
  发展农村客运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公益性事业,是缩小城乡差距,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发展农村客运存在诸多客观不利因素,经营者多数处于微利或亏损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公安、交通、城建、土地、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都要本着“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积极制定财政补贴、土地征用和税收及规费减免等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以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保障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努力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保安全” 的目标。
  (十七)重视和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
  农村客运安全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的管理和检查,防止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公安、交通部门要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超员超载行为,减少农村客运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监督,要把农村道路客运安全作为乡(镇)安全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四、多方筹集,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渠道??
  (十八)推行“六个一点”的筹资渠道。
  即“争取上级补一点、地方财政挤一点、群众自愿集一点、民工建勤投一点、在外乡亲捐一点、受益单位助一点”,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十九)加大省交通专项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五”时期,省安排农村公路专项资金38.5亿元,其中省以工代赈资金筹集3亿元、省政府扶贫办筹集5.5亿元,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全省统一资金补助标准,分别按照原规定原渠道定向用于通村公路建设;安排省交通规费资金10亿元、省财政一般预算资金20亿元,用于农村公路、渡改桥、农村乡镇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免收本省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及时办理减免税。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二十)加大州(市)、县(市、区)专项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投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州(市)交通规费分成资金的50%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但不得向农民集资和摊派。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统筹开发本地砂石料场。
  (二十一)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
  通乡油路(水泥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40万元,弹石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8万元;未通达的通村公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渡口改造补助标准为每个10万元,中型以上桥梁补助标准为每延米1万元。乡(镇)客运站补助标准为每个30万元,村招呼站建设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群众自愿等筹资方式安排。中央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直接工程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各州(市)、县(市、区)审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十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采取拍卖路桥冠名权、“路、站、运一体化”开发沿线经营服务设施等形式拓宽农村公路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款捐材料,其捐赠修建的桥涵、公路可给予冠名权;企业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资助和捐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二十三)放手发动群众,积极捐资、投料、投工、投劳建设农村公路。
  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每个项目都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形成群众自主自愿修公路的自觉行动。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农民收入。
  (二十四)积极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先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信贷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二十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决策和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省政府扶贫办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强化服务,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农村公路发展。??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加快农村公路建设良好环境。
  新闻单位要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农村公路和客运网络建设的先进单位、个人和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农村公路建设的良好氛围,使农村公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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