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署说[2001]1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ICOOI-2000)》(dwmjg\2001-20\p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