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1-1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署说[2001]1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1—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材产品(板材、异型材)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ICOOI-2000)》(dwmjg\2001-20\p1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