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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 2004-11-2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 三十 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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