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7]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威海市村务民主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山东省村民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村务民主决策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第三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决是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务民主决策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村民进行民主决策,执行村民民主决策所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决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更改;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进行借贷,或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已经实施的,村民有权拒绝;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最高形式,是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过半数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召开。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在村民会议召开前3天,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筹资筹劳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确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确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确定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确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确定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确定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确定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确定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一)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二)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三)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十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十八)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要讨论的议题或方案(以下统称议题)。
(三)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人数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选择何种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五)宣布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六)村民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议或决定等。
(七)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决定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明白纸、村广播等形式将村民会议的决议或决定进行公开。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代表组成的,由村民会议授权代行村民会议部分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其选举产生后的10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范围或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授权。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应当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并应对授权的范围或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授权的范围或事项以及表决的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问题,应当列为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能举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天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后,可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本村办理“一事一议”事项时的资金筹集方案;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救灾、救济和扶贫款物的落实方案;
(四)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对象;
(五)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七)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八)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十一)村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十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事项;
(十三)有争议的本村村民资格的认定;
(十四)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不得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二)《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修订;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四)其他必须由村民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当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时,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二)汇报上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议。
(三)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
(四)村民代表就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决议或决定应当由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六)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七)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相关资料(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人员名单、出席人员签到名单、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归档。
(八)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村民。
第四章 村务公决
第二十一条 村务公决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民主决策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决议案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决议案应经本村80%以上的农户同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采取村务公决的形式决定: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筹资酬劳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一)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村民投票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决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进行研究。
(二)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明白纸、广播等向群众宣传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
(四)制作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村民姓名,村民意见、建议及回收时间等栏目。
(五)在投票日前5天,由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六)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号或者×号,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上自己的其他意见、建议。表决卡(票)经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将其投入票箱。
(七)公开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唱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村民可以自愿到现场进行监督。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表决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九)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存档。
(十)村民委员会将村民公决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一事一议”事项,是指建设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项目等需要筹资筹劳的村办公益事业事项。主要包括:村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干渠和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镇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校舍建设维护、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村企业亏损、村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等事项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