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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4 生效日期: 2003-10-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外经贸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实施意见 
 
  “十五”计划实施以来,在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各项政策的推动下,经全省各级政府和各类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但这一成绩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出口总量小,研发能力弱,产品品种单一,竞争力不强,出口市场不稳定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有关通知精神,提高机电产品在我省外贸出口中的比重,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紧紧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切实加大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力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制造业正在大规模重组,我国机电工业已成为国际制造业转移的主要对象。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沿海发达地区积累的资本和技术也在开始向内地转移。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也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这些都为我省传统工业特别是机电工业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新的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组织和引导各类机电企业积极承接制造业重组和资本、技术转移等业务,更加有效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增强机电产品出口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不断扩大我省机电产品出口规模。 
  二、提高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增长幅度,确保实现“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目标 
  “十五”末期全省机电产品当年出口目标为2.5亿美元,此间年均增长目标为10%,其中后两年要确保年均增长12%以上。剔除玉米出口因素,机电产品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要由“十五”初期的19%提高到25%以上。 
  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好机电产品出口,特别是机电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相对集中的长春、吉林、四平和延边等地要加快发展,争取使机电产品出口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从2004年起,各地应将机电产品年度出口预期目标作为外贸出口主要目标之一,纳人外经贸运行调度内容,及时进行分析调度,并在年初将全年目标计划报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备案。 
  三、发挥我省产业特色和优势,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发挥我省汽车和铁路客车等产业优势,扩大汽车零部件和客车的出口。“十五”末期,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要占全省机电产品出口额的65%左右。 
  提高光电子、通信设备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集中力量抓好彩晶及电子元器件出口,增强通讯设备出口能力,到2005年力争年出口额达到6000万美元以上,占机电产品出口额的25%左右。 
  保持具备一定市场份额和发展潜力的传统产业出口产品的稳定增长,提高碳素制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发电设备等产品开发能力。在国际市场不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年均增长幅度保持在6%以上。 
  四、完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大力扶持我省重点出口企业 
  重点建设国家级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依托一汽、一汽大众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合长春市汽车零部件生产出口企业,实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壮大生产技术优势。 
  加快培育一批机电产品出口大户。省机电办选择20户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季度调度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这些企业在出口生产中遇到的资金、原材料、运输等实际困难,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或多方合作,把生产规模做大,扩大出口总量。对出口业绩佳、增长幅度大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到“十五”末期,使出口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达到2户,超1000万美元的企业达到10户。 
  给予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更多的进出口经营权,对年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支持其成立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扩大进出口经营范围,使其在经营主业产品的同时,带动相关产品的出口。 
  五、开展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提高机电产品出口竞争力 
  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究开发新产品、组织生产和售后服务。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推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获得美国安全监测实验室公司(UL)等认证机构的产品安全认证。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未获得认证的企业,应在2003年年底前通过认证。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未获得认证的企业,通过认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年底。凡通过认证的企业,可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认证费用给予50%补助。 
  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产品。对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保护知识产权等项目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推进进出口产品品牌战略,争取在“十五”末期培育2—3个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机电出口产品品牌。逐步实行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免检。 
  六、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 
  继续实施全方位、多元化市场战略。利用我省地缘优势,积极扩大对周边国家的出口,稳步推进机电产品对朝鲜出口,加快发展对俄罗斯出口。引导企业从实际出发,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国外营销网络,对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加入跨国公司营销网络,年出口额较大且增幅20%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给予更多奖励。 
  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每年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机电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主要扶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投资考察、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 
  鼓励有竞争优势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设厂。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应简化境外机构建立审批程序。售后服务人员出国审批,实行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往返备案的办法。利用对外援助、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时机,带动机电产品出口。凡能以项目带动机电产品和劳务出口,需要办理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申办临时劳务经营权。凡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援外贷款,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七、落实科技兴贸措施,增加出口机电产品科技含量 
  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按照国家规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研究开发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引进确属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特别是制造业核心技术,符合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技改立项、贴息、新产品研发补助等要给予倾斜。 
  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国外智力资源,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设计中心,及时了解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动向,增强研究开发能力,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八、引进和利用外资,积极开展机电产品加工贸易 
  鼓励外商投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利用外商熟悉国际市场的优势,扩大机电产品生产规模,增加出口。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要一视同仁,积极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其加快发展。各类机电产品生产出口企业要挖掘我省技术、人才和资源方面的潜力,积极开展加工贸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开展来图、来样、来料等加工业务。涉及加工贸易的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完备相关手续,确保产品实现出口。 
  九、运用税务、金融等经济手段,促进机电产品出口 
  积极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引导各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工作,完备退税单据。企业退税业务涉及到的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逐步完成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欠退税工作。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要重点支持,特别是在技改资金、进口原材料外汇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方面要优先安排。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国家进出口银行出口买、卖方信贷、信用保函等政策,多渠道融资,努力扩大出口。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树立自身还贷信誉,加强银企沟通,确保银行贷款按期收回。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我省的部分中小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对国际市场还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下,应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减小企业结汇风险。 
  十、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为机电产品出口提供条件 
  健全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信息网络。在定量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动态分析,特别是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市场状况分析。指导各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利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络(www.ec.com)和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等外经贸网站,开展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 
  加强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人才培训工作。利用国家组织的境外培训机会,开展境外短期培训活动。省有关部门也要利用我省高校这一教育资源优势,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世贸组织相关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培养出一批既了解世贸规则,又熟悉精通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做好“以进促出”工作。对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实行进口网上申报一次审批,加快进口申请的审批速度。对具备出口潜力的项目,需要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特定产品的,给予优先解决,并主动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省机电产品出口联席会议,组长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外经贸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各一名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在省机电办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机电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将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机电产品出口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省外经贸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长春海关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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