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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着装整洁;所有仲裁参与人、旁听人须遵守仲裁庭规则,讲文明,讲礼貌,不得携带与案件无关的任何物品入庭,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
第三条 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四条 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庭审过程中,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如实陈述。
第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可根据仲裁场所确定旁听人数,公民可持身份证申请旁听,经许可后凭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证人;
(三)精神病人等不宜旁听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除外)。
第七条 非履行职务的仲裁参与人、旁听人,不得在庭审过程中穿着工作制服。
第八条 庭审进行期间,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仲裁庭规则,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仲裁旁听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不得鼓掌、发言、提问,未经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仲裁当事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许可。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不得作与争议无关的陈述;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十一条 在仲裁庭内,未经许可,禁止拍照、录音、录像。庭审过程中,禁止使用一切通讯工具,手提电话和传呼机应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闹、冲击仲裁庭,不得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以及勘验人、鉴定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有权口头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四条 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等严重扰乱仲裁庭秩序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事项,与广州市人事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